哈密富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金玉恒翔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哈密富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新0109执2891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金玉恒翔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密富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0109民初15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962,400元,本院于2021年9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0109民初156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哈密富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974,424元(其中案款962,400元、执行费12,024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春雷
书记员    康晓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