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富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哈密奥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201执439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被执行人:哈密奥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光明路20号(哈密盛泉食品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哈密富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704小区高层综合楼A座17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系哈密富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哈密奥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哈密富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新2201民初41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案款22952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哈密奥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哈密富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哈密奥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哈密富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车辆、工商、房产、不动产、证券、保险、网络资金等财产,2023年2月14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新2201执43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田 仲 审 判 员 陈薇薇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