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澳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与珲春澳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德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2404民初3182号
原告:***,女,1982年7月8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珲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超,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珲春澳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珲春市新安街团结委。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珲春市。
原告***与被告珲春澳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计62.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孙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