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澳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建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珲春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2404执825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建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李淑芬。 被执行人:珲春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浑春市河南街。 法定代表人:郎力新。 被执行人:珲春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珲春市。 法定代表人:杨**华。 被执行人:珲春澳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珲春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郎力新,男,196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珲春市。 被执行人:***,女,196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珲春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建设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珲春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珲春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珲春澳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郎力新、***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查找财产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经本院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吉2404执8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