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大业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大业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四川坤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703民初841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大业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将石社区大围工业区**(古谷厂)**。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四川坤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花园路**(万达广场)。
法定代表人:马符评。
深圳市大业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与四川坤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2018)川0703民初84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以112343元为限,对被申请人四川坤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2019年1月30日,深圳市大业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四川坤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深圳市大业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与四川坤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自愿提出解除查封、冻结措施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坤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财产的冻结或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许珍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