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306执恢208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大业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将石社区大围工业区18栋(古谷厂)B栋。
被执行人贵州平步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飞山街凯发大厦9楼。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大业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平步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58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且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和解协议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583号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583号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