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703民初8414号之二
原告:深圳市大业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将石社区大围工业区**(古谷厂)**。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四川坤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花园路**(万达广场)。
法定代表人:马符评。
原告深圳市大业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坤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深圳市大业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深圳市大业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3元,由原告深圳市大业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