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互邦电气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大业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31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6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互邦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大业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合肥互邦电气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大业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合肥互邦电气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合肥互邦电气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涂超群
审判员黄新
代理审判员夏静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