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973执49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中意电气科技(东莞)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
法定代表人史银财。
被执行人深圳市大业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宏。
执行申请
一、执行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粤1973民初15740号民事调解书。
二、立案执行日期:2020年4月22日。
三、执行内容: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50000元。
执行情况
2020年8月6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仍需支付申请执行人150000元,该款分四期支付。第一期于2020年8月6日支付5万元(该款已支付);第二期于2020年8月底前支付2万元;第三期于2020年9月底前支付4万元;第四期于2020年10月底前支付4万元。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
裁定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粤1973执4980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能耀
审判员 梁 晨
审判员 莫芷维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林佩君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