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大业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格瑞特机电有限公司、深圳市大业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执693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罗田社区润沁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064987641L。法定代表人:陈智勇。

被执行人:深圳市大业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将石社区大围工业区**(古谷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558657976Q。法定代表人:陈宏。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机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大业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6民初87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深圳市大业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623713.50元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执行综合应用平台、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控。对于已发现的财产经强制执行后已执行到位182984.62元,扣除受理费8657.56元、执行费2644元,申请执行人实际领款171683.06元。除上述已执行到位的财产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琼

审 判 员  杨瑞虹

人民陪审员  李 静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 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