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大业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某某机电有限公司、深圳市大业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异89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罗田社区润沁路2号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4987641L。
法定代表人陈智勇。
被执行人:深圳市大业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将石社区大围工业区18栋(古谷厂)B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8657976Q。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6月15日出生,住长沙市天心区。
被申请人:王谨,男,汉族,1982年9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澧县。
被申请人:龚凤英,女,汉族,1970年7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公安县。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机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大业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6民初870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王谨、龚凤英为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被申请人**、王谨、龚凤英系被执行人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应予追加未足额出资的股东以及未足额出资即转让股权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被执行人章程修正案等。
被执行人、被申请人经公告送达,均未作答辩。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机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大业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6民初870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粤0306执6930号,因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深圳市大业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27日成立,认缴注册资本3200万元,变更前认缴注册资本为1200万元,股东王瑾出资120万元占10%,股东**出资960万元占80%,股东龚凤英出资120万元占10%,公司原注册资本50万元已于公司设立登机前全额投入,公司增加注册资本1150万元由股东龚凤英认缴115万元,股东**认缴920万元,股东陈瑾认缴115万元,应于公司变更登记前足额投入公司账户。变更后股东王瑾出资320万元占10%,股东**出资2560万元占80%,股东龚凤英出资320万元占10%,认缴注册资本为公司原注册资本1200万元已于公司变更登记前全额投入,公司本次增加注册资本2000万元,由股东王瑾认缴200万元,股东**认缴1600万元。股东龚凤英认缴200万元,采用注册资本认缴制,股东承诺于公司变更登记前足额投入公司账户。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章程修正案等证据未能证明被申请人**、王谨、龚凤英存在出资期限届满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的情形,因此,申请人申请追加被申请人**、王谨、龚凤英为被执行人的理由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申请人**、王谨、龚凤英为(2020)粤0306执6930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的申请。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林晓青
审判员  甘 良
审判员  姜 月
二〇二一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胡佩珏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被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人为被告。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被申请人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