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6执307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瑞宏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大道****研发楼办公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316577674M。
法定代表人:肖莹,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北飞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唐县向阳街铁路东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7743412700C。
法定代表人:解志福,该公司总经理。
湖北瑞宏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北飞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津仲裁字第041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湖北瑞宏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执行,因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且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在唐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执行、提高执行效率、节约执行成本,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天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津仲裁字第0416号裁决书指定唐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建军
审判员 张兰平
审判员 李伟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蔡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