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飞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皓焱盛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河北飞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新0104执3085号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皓焱盛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飞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新0104民初125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079107.2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3079107.2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 2.本院分别于2020年10月13日、2020年12月10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价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财产线索发起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向国土资源局、房产局及被执行人户籍地提交协查通知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本院依职权限制被执行人河北飞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发布;2021年1月11日将被执行人河北飞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0年12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皓焱盛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送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河北飞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建忠 审  判  员   李国华 审  判  员   马卫国
书  记  员   盛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