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飞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飞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6民再44号
申诉人河北飞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腾建筑公司)与被申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21日向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浚县法院)提起诉讼。浚县法院2018年3月20日作出(2017)豫0621民初2033号民事判决。飞腾建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8年6月26日作出(2018)豫06民终601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飞腾建筑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法院)申请再审。省法院2019年1月25日作出(2018)豫民申8419号民事裁定,驳回飞腾建筑公司的再审申请。飞腾建筑公司仍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河南省人民检察院2020年7月24日作出豫检民(行)监[2020]41000000008号民事抗诉书,向省法院提出抗诉。省法院2020年8月25日作出(2020)豫民抗93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受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指令,鹤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锋、张大英出庭。申诉人飞腾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浩然、徐东,被申诉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一、二审判决遗漏牛英昌参加诉讼,导致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判决飞腾建筑公司承担涉案工程款的给付责任依据不足。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8)豫06民终601号民事判决及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2017)豫0621民初203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贾敬科 审判员  翁仙峰 审判员  李振亚
书记员  王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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