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飞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沧州市***桩基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飞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27财保27号
申请人:沧州市***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金龙B座17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张晓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学飞,河北建兴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飞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县向阳街铁路东。
法定代表人:解志福,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沧州市***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飞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款1046170.3元(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保定长城支行;银行账号:04×××72),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10月12日至2022年10月11日止)。申请人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一份予以担保。2021年10月12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财产线索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飞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保定长城支行开户的账号为04×××72的银行存款1046170.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10月13日起至2022年10月12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沧州市***桩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梦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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