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飞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北飞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223执8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XXX,汉族,住新疆吐鲁番市高昌区。
被执行人:***,男,1966年3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XXX,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被执行人:河北飞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向县阳街铁路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7743412700C。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北飞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伊吾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3日作出的(2020)新2223民初1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704156元,并要求承担本案的执行费用9442元。本案于2021年3月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车辆登记机构、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冻结了其银行账户。
二、已向被执行人***、河北飞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岩
审  判  员   玉素英 ·阿力
审  判  员   阿玛尼莎·艾力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书  记  员   张  浩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