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飞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飞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民抗93号
抗诉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北飞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县向阳街铁路东。
法定代表人:解志福,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57年8月2日出生,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
申诉人河北飞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6民终601号民事判决,向鹤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鹤壁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以豫检民(行)监〔2020〕41000000008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曹松志
审判员  魏 超
审判员  李 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