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曲中民初字第27号
原告云南盛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汉奎,经理。
住址:昆明市经开区信息产业基地13号﹟2号云南海归创业园4栋6楼632-2号。
委托代理人张树洪,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峻林,经理。
住址:昆明市人民东路115号。
被告大唐新能源曲靖市麒麟区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柴宝文,经理。
住址:曲靖市朗目山风力发电场。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盛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被告大唐新能源曲靖市麒麟区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盛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盛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9元,减半收取11404.5元由原告云南盛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邬汉洪
审判员 刘爱萍
审判员 朱福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