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盛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盛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曲中法民初字第00502号
原告云南盛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经开区信息产业基地13#2号云南海归创业园4栋6楼632-2号。
法定代表人谢汉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树洪,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人民东路115号。
法定代表人冯峻林,总经理。
被告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世纪城金源商务中心1栋20A。
代表人刘俊,经理。
被告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1号楼149室。
法定代表人王野平,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云南盛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及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云南盛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二O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盛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其查询到新的证据材料,故需要撤回本诉后重新组织证据进行起诉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盛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809元,减半收取11404.5元,由原告云南盛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 宁
审判员 丁 虹
审判员 余 谨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日
书记员 张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