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625民初1463号
原告:镇雄县畅源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7MA6K6THJ1E,住所地镇雄县乌峰镇南广路59号501室。
法定代表人:杨**,镇雄县畅源物流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杜超(特别授权),男,199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镇雄县畅源物流有限公司员工,住镇雄县。
委托代理人:唐磊(特别授权),男,198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镇雄县畅源物流有限公司员工,住镇雄县。
被告:***,男,199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城镇居民,住永善县。
被告:云南盛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55100195R,地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海归创业园1幢7楼740号。
法定代表人:谢汉奎,云南盛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共同委托代理人:曾忠毅(特别授权),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官渡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78587957H,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民航路融城金阶广场C座25层2501、2506、2507室。
负责人:吴立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官渡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发华(特别授权),云南众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镇雄县畅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盛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官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原告镇雄县畅源物流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镇雄县畅源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雄县畅源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镇雄县畅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旭
人民陪审员 伍代海
人民陪审员 李儒权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罗建琼
书 记 员 姚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