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盛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江变电力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云南盛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114民初3053号
原告:云南江变电力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盛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賀攀科,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江变电力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盛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云南江变电力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云南盛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江变电力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盛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江变电力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盛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66.5元,由原告云南江变电力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