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02民初22877号
原告:云南**管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555105391T。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中林建材城H区1幢2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雁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银发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91985320J。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海源中路1088号和成国际A座第22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银发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云南**管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云南**管业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9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云南**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朱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