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永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昆明永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2财保828号
申请人:***,男,白族,1972年1月18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申请人:昆明永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官渡区昌宏路西段云南博富新综合建材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99892651K。
法定代表人:吴永仙。
被申请人:***,男,白族,1986年12月29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鹤庆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昆明永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989983元的财产。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的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昆明永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989983元的财产。
保全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昆明永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静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熊美琳
书记员陶苏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