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林龙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林龙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云0925执165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林龙科技有限公司,住址:云南省昆明经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址:河南省林州市龙山中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云南林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云0925民初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1月14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城投公司有工程款,经本院调查查明,无工程款,因被执行人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远在河南,其在双江还有其他工程,申请人云南林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待查明被执行人财产后,再申请执行。本院予以同意撤回执行申请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云0925执1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