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强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孔兴旺与莫兵、云南强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22民初798号
原告孔兴旺,男,1965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
委托代理人*某,云南楚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1年7月27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委托代理人***、**(实习),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强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世文明,职务:执行董事。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佴家湾**附**制钉厂车间综合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5527038398。
委托代理人***、**(实习),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省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昆明供电局。
负责人:***,职务:局长。
营业场所:云南省昆明市吴井路9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91652092XA。
委托代理人**、***,系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兴旺诉被告**、云南强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昆明供电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孔兴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4603元,减半收取2301.50元,由原告孔兴旺承担。
审判长*鹏程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赵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