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22民初798号
原告孔兴旺,男,1965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
委托代理人*某,云南楚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1年7月27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委托代理人***、**(实习),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强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世文明,职务:执行董事。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佴家湾**附**制钉厂车间综合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5527038398。
委托代理人***、**(实习),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省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昆明供电局。
负责人:***,职务:局长。
营业场所:云南省昆明市吴井路9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91652092XA。
委托代理人**、***,系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兴旺诉被告**、云南强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昆明供电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孔兴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4603元,减半收取2301.50元,由原告孔兴旺承担。
审判长*鹏程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赵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