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强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云南强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昆明供电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0122民初2385号
原告***,男,1965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
委托代理人XX,云南楚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强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世文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5527038398。
委托代理人付媛媛、李波(实习),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昆明供电局。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吴井路98号。
法定代表人徐尤峰,系该公司负责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91652092XA。
委托代理人金海燕、陈露,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云南强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昆明供电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4603元,减半收取230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宋鹏程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