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4民初8222号
原告:昆明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新城高新技术产业基地魁星街1766号。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921025424。
被告:云南强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西庄社区***都商城4幢6层601室。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5527038398。
原告昆明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强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强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强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935.5元,由原告昆明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