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强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云0627执882号
申请执行人***,女,生于1953年3月10日,汉族,住镇雄县。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79年5月1日,汉族,住镇雄县。
申请执行人袁泽,男,生于1988年8月5日,汉族,住镇雄县。
被执行人云南强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佴家湾325号附1号制钉厂车间综合楼。
关于***、**、袁泽与云南强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镇雄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7日作出(2017)云0627民初71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根据权利人的申请于2018年6月3日立案执行。按照判决书,云南强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偿还***、**、袁泽各项损失共计139173.45元、执行费1987元、诉讼费4618元。
执行中,云南强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将上述赔偿、执行费、诉讼费全部履行完毕,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云南强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2017)云0627民初71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对该判决书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2017)云0627民初71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引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