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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宁0381执1326号
申请执行人:***鑫源现代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包立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包嘉鹏,系该公司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男,198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群众,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宁夏中卫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鑫源现代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中,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66800元及违约金8572元,负担案件申请费1031元。执行过程中,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785元,就下剩案款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22年1月25日前履行5215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履行1万元,2022年10月30日前履行3万元,剩余款项于2022年12月30日前付清,并承担案件申请费1031元。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宁0381民特39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罗晓明
审判员王岩峰
审判员方媛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苏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