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正鑫源现代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行申请执行宁某某源现代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宁夏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宁夏青铜峡市叶盛米业有限公司、宁夏宏源润丰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宁03执178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行。
法定代表人姚某,系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宁***源现代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夏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夏青铜峡市叶盛米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包某2,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夏宏源润丰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包某3,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住宁夏青铜峡市。
被执行人包某2,男,住宁夏青铜峡市。
被执行人包某3,男,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行申请执行宁***源现代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宁夏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宁夏青铜峡市叶盛米业有限公司、宁夏宏源润丰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包某2、包某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宁03民初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据此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479万元及利息1706901.07元(自2018年12月29日至2020年9月18日),案件受理费59782元,共计16556683.07元,本案执行费8387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查询、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宁***源现代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宁夏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宁夏青铜峡市叶盛米业有限公司、宁夏宏源润丰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包某2、包某3在银行的存款16556683.07元及利息;
二、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宁***源现代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宁夏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宁夏青铜峡市叶盛米业有限公司、宁夏宏源润丰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包某2、包某3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依法查封、扣押、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宁***源现代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宁夏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宁夏青铜峡市叶盛米业有限公司、宁夏宏源润丰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包某2、包某3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 超
审判员 魏 刚
审判员 冯建安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