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昌民二初字第2031号
原告:新疆鹏腾新电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菊红,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季刚,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峰,该支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鹏腾新电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保同纠纷一案,原告新疆鹏腾新电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鹏腾新电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82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新疆鹏腾新电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