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新0102执3021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鹏腾新电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市东方国际步行街。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6年6月13日出生,湖南湘潭水利电力开发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新0102民初528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78640.98元(其中本金77577.32元;执行费1063.66元);
二、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