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新4224民初1252号
原告: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华蓥市。
法定代表人:**开,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窦廷贵,新疆扬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新疆鹏腾新电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鹏腾新电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4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侯明元
二〇一八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