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鹏腾新电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鹏腾新电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新2324执保11号 申请保全人:新疆鹏腾新电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延安南路东方国际步行街美国街120号。 被保全人:新疆雅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城西工业区。 申请保全人新疆鹏腾新电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保全人新疆雅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请求冻结被保全人名下价值463,299元财产。本院作出的(2024)新2324财保5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新疆雅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玛纳斯县支行账号为×××的账户存款463,299元(实际冻结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