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建城建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建城建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常伟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28民终14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建城建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纬3南路。
法定代表人:何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梨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增高,新疆西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疆建城建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8)新2801民初10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新疆建城建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增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8)新2801民初106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疆建城建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22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燕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