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801民初8796号
原告:**,女,198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俊杰,北京盈科(库尔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建城建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纬3南路东侧、经七西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张栋梁,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卫兵,新疆腾格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疆建城建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当事人接受法院委托调解的,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减免诉讼费用。”现当事人因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故本案应免收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62.7元(已减半收取),全部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王 玉 荣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