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2801民初6065号
原告:新疆建城建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该公司经理。
被告:库尔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该单位局长。
原告新疆建城建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库尔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新疆建城建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现原告新疆建城建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建城建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156.33元,减半收取计37,578.17元,由新疆建城建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