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天宇交通有限公司

***与***、多布拉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桑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藏0523民初69号
原告:***,男,汉族,52岁,系四川省南部县人,现住拉萨市。
被告:***,男,汉族,46岁,四川省大邑县人,现住拉萨市。
被告:多布拉,男,藏族,47岁,西藏萨嘎县人,现住拉萨市。
被告:四川盛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住所地拉萨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西藏天宇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达孜区。
法定代表人:吕尧,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多布拉、四川盛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西藏天宇交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诉讼期间就双方的争议事项自愿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18元,减半收取即640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扎桑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洛桑崔成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晋美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