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汇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银川汇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强制隔离戒毒所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宁0104民初5250号
原告:银川汇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变更前:银川汇森苗木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望洪镇西河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钵,银川汇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强制隔离戒毒所,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丽景南街***号。
负责人:***,该戒毒所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强,宁夏京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银川汇森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强制隔离戒毒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裴佳
书记员裴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