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靖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新疆靖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某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2824财保6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4月8日出生,陕西山阳县人,现住陕西省山阳县。
被申请人:新疆靖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石化大道40号靖祥大厦1-19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陈某(系已故***妻子),女,汉族,1973年出生,现住新疆库尔勒市。
被申请人:王某,汉族,2016年3月7日出生,现住新疆库尔勒市。
法定监护人:陈某(系**成母亲)。
被申请人:***(系已故***母亲),女,汉族,1942年5月3日出生,现住陕西省山阳县。
申请人***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挂靠新疆靖祥建设工程在若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支付的工程款38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挂靠新疆靖祥建设工程在若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支付的工程款380000元,期限为二年。
案件申请费24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