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28民终1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靖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库尔勒石化大道靖祥大厦1-19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谭凯杰,新疆靖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左瑜,该公司法律顾问,库尔勒城市建设办事处法律服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若羌县支公司,住所地若羌县文化路2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马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若羌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春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南东路38号天和新城市广场1+2号B座01、02、03、05、07、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苗峰,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成,系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员工,住乌鲁木齐市清郡2期5-2-140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9年4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若羌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学勇,男,197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库尔勒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靖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靖祥建设公司)、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若羌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若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以下简称前海保险新疆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学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2018)新2824民初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新疆靖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左瑜,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若羌县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春华,被上诉人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周成,被上诉人***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的杨学勇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以新疆靖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一份证明认定由新疆靖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付***保险赔偿不足部分,对杨学勇是否承担责任、***是否承担部分责任,未结合当事人陈述、全案证据综合作出判断;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与***达成的保险赔付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一审法院未加以认定;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扣除前期已经赔付***金额后,其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若羌县支公司是否应当按照各自保险赔偿责任赔偿剩余部分,对新疆靖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若羌县支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及保险条款未综合认定并划分责任。综上所述,一审判决对案件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若羌县人民法院(2018)新2824民初24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若羌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61.59元,退还上诉人新疆靖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442.17元,退还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若羌县支公司。
审判长 郭 晓 辉
审判员 樊 飞 龙
审判员 孟可巴依尔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敖其尔加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