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824民初225号
原告:***,男,196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若羌县。
原告:***,男,197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若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贵兰,女,197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与原告***系夫妻关系,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若羌县。
原告:王尚华,男,198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若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桂莲,女,198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与原告王尚华系夫妻关系,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若羌县。
原告:周贵志,男,197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若羌县。
被告: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建设路辖区石化大道40号**大厦1-1904。
法定代表人:谭凯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若羌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若羌县6号小区2号楼5号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谭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王尚华、周贵志与被告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若羌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2日立案。原告***、***、王尚华、周贵志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尚华、周贵志自认为证据不足,需时间提供其他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尚华、周贵志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计65元,由原告***、***、王尚华、周贵志负担。
审 判 员 陈 静
二 〇 二 〇 年 七 月 二 十 三 日
法 官 助 理 张 伟
书 记 员 张静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