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靖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库尔勒正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新2824财保5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4月8日出生,陕西山阳县人,现住陕西省山阳县。
被申请人: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谭凯杰,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库尔勒正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团结北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鹰,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正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新疆巴州库尔勒市光明路欢乐海岸3号楼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志勇,职务: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新疆祥和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长春中路1355号1栋1层商业2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玲,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巴音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辖区人民东路北侧3号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马云,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陈某(系已故王贵军妻子),女,汉族,1973年出生,现住新疆库尔勒市。
被申请人:王某,汉族,2016年3月7日出生,现住新疆库尔勒市。
法定监护人:陈某(系王智成母亲)。
被申请人:胡伞梅(系已故王贵军母亲),女,汉族,1942年5月3日出生,现住陕西省山阳县。
申请人***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王贵军在若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工程处未支付的工程款328000元;保全被申请人王贵军在若羌县文化广播和体育影视剧处未支付的工程款300000元;保全被申请人王贵军在若羌县铁干里克镇政府未支付的工程款105000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王贵军在若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工程处未支付的工程款328000元;冻结被申请人王贵军在若羌县文化广播和体育影视剧处未支付的工程款30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王贵军在若羌县铁干里克镇政府未支付的工程款105000元;冻结期限为二年。
案件申请费4185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春燕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祁阿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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