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633执311号之一
被执行人:贵州同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江县台拱新汽车站地段。
法定代表人:陈静。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从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贵州同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贵州同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63201000120110011902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9393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付相丽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石宏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