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同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民终4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瑶族,1972年12月7日出生,住凯里市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海先,男,苗族,1944年5月15日生,贵州省凯里市,系***的表兄。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3年4月1日出生,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现住凯里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同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台江县台拱镇汽车站地段,组织机构代码05705687-3。
法定代表人:陈静,女,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伦坤,男,仫佬族,1990年10月23日出生,住贵州省凯里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俞大富,男,1962年9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现住凯里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04月10日出生,苗族,户籍地:贵州省台江县,现住凯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江,贵州万木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贵州同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俞大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2020)黔2630民初8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其有新证据可再行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台江县人民法院(2020)黔2630民初86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070元,减半收取4035元,由上诉人***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由4532(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判长 王大梅审判员刘志红
审判员 欧   阳   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孙瑜
书记员田仁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