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同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某某某某公司与被执行人同正某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601执18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建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贵州同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贵州同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贵州同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7035.47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唐世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