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六合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六合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新疆羚羊建筑装饰企业有限公司、新疆新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新0104民初12号
原告:新疆六合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92号(消防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振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馨燕,新疆方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羚羊建筑装饰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80号金谷大厦B座22-1室。
法定代表人:崔俊义,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强,新疆鼎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新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北京中路666号塔里木大酒店。
法定代表人:韩明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曼·卡斯木,男,1970年3月1日出生,维吾尔族,该公司业务经理,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原告新疆六合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合安消防公司)与被告新疆羚羊建筑装饰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羚羊装饰公司)、被告新疆新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瑞石化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月30日及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六合安消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以及张馨燕、被告羚羊装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强、新瑞石化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阿曼·卡斯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六合安消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共同支付工程款900560.05元;2.判令被告共同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118536.22元(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8年1月1日按月利率4.875‰计算);3.判令被告共同支付财产保全费4480.68元;4.判令被告共同支付2018年1月2日起至判决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按月利率4.875‰计算)。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18日,原告与被告羚羊装饰公司签订承包协议书约定,被告羚羊装饰公司将其承包的位于乌鲁木齐市北京北路塔里木石油大厦旁的被告新瑞石化公司办公楼内装工程的消防改造工程分包给原告,承包价款暂估70万元,增加的工程量按进度付款,工程完工后支付工程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期完成工程施工,被告却拖延至今分文未付。根据相关规定,被告新瑞石化公司作为发包人应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羚羊装饰公司辩称,分包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未完全履行承包的内容,分包项目未完成验收,被告新瑞石化公司对价款未最终审定,也未向被告羚羊装饰公司支付工程款,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被告新瑞石化公司辩称,被告新瑞石化公司未与原告签订合同,作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新瑞石化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18日,被告羚羊装饰公司(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承包协议书,该协议书主要内容为:一、由乙方向甲方提供位于乌鲁木齐市北京北路塔里木石油大厦旁的新瑞石化公司办公楼内装工程的消防改造工程(消防施工图纸全部内容)材料供应、安装等全部施工内容,承包范围为消火栓系统、喷淋系统、自动报警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通风系统(施工图纸经新瑞石化公司及有关单位审核、签字盖章合格),乙方负责本工程现场的施工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二、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验收;乙方自行采购工程施工承包范围全部材料,采购的材料须按要求提供相关的资料并按相关程序报验;施工所需一切工具由乙方自备并自行保管。三、完成日期以新瑞石化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施工;由于建设方原因造成的误工,工期顺延;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乙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及罚款。四、承包价款以新瑞石化公司审定的结算价为准(暂估价70万元),乙方向甲方缴纳25%的管理费,按新瑞石化公司支付的工程款扣除甲方管理费后余款全部支付给乙方;本工程完工经建设单位组织工程验收、检测公司检测合格后,工程由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拿到合格证书支付至承包价款的95%,质保期二年预留5%质保金,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余款;承包价款的结算方式为,乙方将竣工验收单及竣工结算书报送工程部审核后由公司财务部核算报甲方负责人签字确认。五、质量等级合格,若达不到质量要求,甲方不支付承包款,乙方还需赔偿因质量不合格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该协议书中还约定: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的质量标准和施工进度的要求完成各项施工内容,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如未达到甲方质量、进度的控制点,甲方有权暂不付承包工程款;甲方在支付给乙方的承包价款中预留15%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工程竣工后如无发生安全事故,全额退还给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有建设单位要求增加合同外项目,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施工,增加的工程量按进度付款,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结算。
2015年6月24日,被告新瑞石化公司办公楼内装工程消防设计在消防机构备案。2017年3月21日,该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未被确定为抽查对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中载明的施工单位为本案原告。
另,2015年4月21日,本案被告新瑞石化公司与被告羚羊装饰公司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羚羊装饰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被告新瑞石化公司办公楼室内装饰及外墙改造、空调改造、消防改造工程施工,开工日期2015年4月22日、竣工日期2015年7月20日,合同价款为可调价格、暂定730万元;实际价款待确认施工图后,按图纸的实际施工内容编制施工图预算,按审定工程预算造价支付工程款;合同签订后7日内预付工程款180万元,在审核确认已完工程量进度款表完成后7日内按确认金额的50%支付,工程完工后支付合同总价款的80%,在完成结算审核后并经双方确认7日内支付工程款至结算价的95%,余款5%作为保证金在保修期满、完成保修后一次支付。该合同签订后,被告羚羊装饰公司进场施工,被告新瑞石化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及工程进度款,双方对已施工工程量未进行竣工验收及结算。
2016年10月18日,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受理本案二被告建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中,本案被告羚羊装饰公司主张被告新瑞石化公司支付装修工程款1000万元(暂估),其提供2016年1月4日向被告新瑞石化公司出具的《竣工结算书》,该结算书中报审结算造价合计为13053905.70元,其中:装饰改造工程(含电气、给排水工程及经济签证)11195761.71元,中央空调、通风系统改造工程957583.94元,消防改造工程900560.05元。该案中,本案二被告在第二次开庭时当庭共同确定:1.只对已施工完的办公楼内装和消防改造等工程量及价款结算,双方共同确定的工程价款为880万元;2.不再涉及本案被告新瑞石化公司是否支付民工工资及数额,合同约定的其他未完工程由双方自行解决。同年12月9日,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作出(2016)乌仲裁字第0342号裁决书,本案被告新瑞石化公司向被告羚羊装饰公司支付工程款836万元(已扣除5%质保金)。
2017年6月10日,本案被告羚羊装饰公司依据上述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执行中,本案被告新瑞石化公司住所地办公室已搬空,零星办公杂物堆放在车库里,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物。同年11月30日,本院作出(2017)新0104执1657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又,上述被告羚羊装饰公司《竣工结算书》中报审的消防改造工程结算造价900560.05元为原告提供。二被告共同确定的工程价款880万元为报审结算总造价整体下浮32.59%,其中消防改造工程造价下浮后为607092.78元。
再,被告新瑞石化公司发包装修的办公楼为其租赁的房屋,因欠付租金而未使用。
本院认为,被告新瑞石化公司将其办公楼装修及消防改造等工程发包给被告羚羊装饰公司,该工程消防设计及消防验收备案表中载明的施工单位为原告,表明被告新瑞石化公司对此认可,且原告具有相应的资质,故被告羚羊装饰公司将消防改造工程分包给原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告羚羊装饰公司与原告就工程分包所签订的承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
被告羚羊装饰公司与原告协议中对于价款的支付约定明确,即:被告羚羊装饰公司按被告新瑞石化公司支付的工程款扣除25%管理费后的余款全部支付给原告,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支付至承包价款的95%,预留5%质保金在质保期二年期满后一次性付清。该协议中的其他条款,无法反映双方对上述约定予以变更或者导致上述约定不明。被告新瑞石化公司未向被告羚羊装饰公司支付工程款,被告羚羊装饰公司也未消极放任其对被告新瑞石化公司的债权。原告认为25%的管理费显失公平,但并未行使合同撤销权。故根据分包协议的约定,被告羚羊装饰公司在被告新瑞石化公司支付工程款后才得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且可扣除25%管理费。原告分包消防改造工程的方式为包工包料包验收,2017年3月21日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虽表明原告分包的工程已于此日经验收合格,但根据分包协议的约定,所预留的5%质保金现可不予支付。分包协议约定原告应得的工程款以被告新瑞石化公司审定的结算价为准,被告新瑞石化公司与被告羚羊装饰公司在仲裁过程中共同确定全部工程总造价为880万元,因该总造价的确定无具体分项明细,且原告分包工程已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无证据表明还有未完工部分或者涉及已付农民工工资,故二被告以报审结算总造价整体下浮32.59%确定的工程总价款,对原告而言有失公平。又因原告报审其分包工程的造价也无相应证据佐证,被告新瑞石化公司搬离已完成装修的办公楼而无法对原告分包的工程量进行评估,故综合本案现实状况,本院酌情按二被告合同暂定价730万元与仲裁中总造价880万元的上浮比例20.55%确定原告分包工程的造价,即分包协议的暂估价70万元上浮20.55%为
843850元。该价款扣除25%管理费及5%质保金后,为590695元。至于5%质保金即42192元,原告可在质保期满后再行主张。
因被告羚羊装饰公司在被告新瑞石化公司给付其工程款后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被告新瑞石化公司虽经强制执行至今未给付被告羚羊装饰公司工程款,原告主张被告羚羊装饰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及财产保全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为合法的专业分包,被告新瑞石化公司非分包合同的相对人,原告主张被告新瑞石化公司与被告羚羊装饰公司共同向其承担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疆羚羊建筑装饰企业有限公司在被告新疆新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给付其相应款项后向原告新疆六合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90695元(已扣除5%质保金);
二、驳回原告新疆六合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标的额1023576.95元,确认给付额590695元,确认给付额占诉讼标的额的57.7%。案件受理费7006.1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2.3%即2963.58元,被告羚羊装饰公司负担57.7%即4042.52元;邮寄送达费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被告羚羊装饰公司各负担20元。被告羚羊装饰公司应负担的诉讼费可在履行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郭 荣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康玉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