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阳光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阳光建设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26民初2898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阳光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785597408W,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健康东路35号中鑫上城E326。
法定代表人:胡士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建伟,江苏宗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10月27日出生,住涟水县经济开发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4年2月10日出生,住涟水县。
被申请人:周士海,男,汉族,1979年3月27日出生,住涟水县。
申请人江苏阳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周士海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阳光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周士海银行存款2141281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并对财产保全错误发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向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进行了投保,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阳光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周士海银行存款2141281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阳光建设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林峰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张 芸
书 记 员 朱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