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长兴中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长兴中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兴厚德钢构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522财保100号之一
申请人:浙江长兴中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虹星桥镇谭家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吴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自强,长兴县金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长兴厚德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虹星桥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周步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浙江长兴中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兴厚德钢构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依申请人浙江长兴中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申请,作出(2021)浙0522财保10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长兴厚德钢构有限公司相当于550000元的财产进行了查封、冻结,现因申请人浙江长兴中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长兴厚德钢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当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长兴厚德钢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000元或其他相当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案财产保全费3270元,由申请人浙江长兴中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沈仕杰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耿忠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