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东信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东信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辉县市城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0782民初6543号
原告:河南东信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华兰大道金博城1号楼16层021605号。
法定代表人:冯成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江,系公司职工。
被告:辉县市城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辉县市文昌大道888号。
负责人:刘天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国强,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东信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辉县市城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被告申请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国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东信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067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东一支渠河道清淤治理合同书》两份,分两个标段,原告按签订的合同完工后,被告已验收通过。后多次催要工程款无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辉县市城关镇人民政府答辩称:本案中原告所诉的工程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但并未进行招标,因此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因此对工程量及工程单价有异议;原告要求支付违约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无效的,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2019年9月26日城关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中豫智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中豫智信价鉴(2020)2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供的东一支渠河道清淤治理合同书复印件二份。本院认为,原告于庭后向法庭提交了该两份合同原件,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原告不能证明该工程进行了法定招投标程序,故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原告提供的工程签证报告单一份、工程量签证单一份、辉县市黑臭水体整治与河道综合整治建设项目东一支渠城关镇收方量(明渠)一份、辉县市黑臭水体整治与河道综合整治建设项目东一支渠城关镇收方量(暗渠)一份。本院认为,该组证据显示的工程量与签证单据相印证,证明了原告的实施施工量,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1月1日原告河南东信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辉县市城关镇人民政府签订东一支渠河道清淤治理合同书两份,约定东一支渠河道清淤治理工程中第二标段、第三标段由原告施工。其中第二标段明渠约160米,预计於方960立方米,暗渠约430米,预计於方2580立方米,合同价1107000元;第三标段明渠约160米,预计於方960立方米,暗渠约220米,预计於方1320立方米,合同价960000元;第二、三标段约定合同价款共计2067000元。施工期间没有特殊情况,不予追加工程款。在2018年12月15日完成清淤任务,验收合格后,退还原告施工保证金,并保证在一个月内(2019年1月15日)付清工程款。逾期不能及时支付工程款的,每逾期一天,支付原告工程款1%的违约金,逐日累加。该工程未进行招投标。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人员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且已经验收合格,但被告未支付原告工程款。2020年1月13日经中豫智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鉴定,案涉辉县市东一支渠河道清淤治理工程二、三标段工程造价为2373242.75元,被告支出鉴定费20670元。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本案中案涉工程为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工程,被告未履行法定手续直接将案涉工程发包给原告,规避了建设工程中关于招投标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应予以支持。本案中,案涉工程价款经中豫智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鉴定,工程总造价为2373242.75元,根据原被告双方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为2067000元。原告诉求的2067000元,符合合同约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2067000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不再主张违约金,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对原告的主张予以准许。被告支付的鉴定费20670元,是为查明工程价款的支出,应由被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辉县市城关镇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东信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06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36元,鉴定费20670元,由被告辉县市城关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静
人民陪审员  李顺喜
人民陪审员  郭学琴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董可可
false